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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首次入法填补监管法律空白tj2obcam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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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首次入法填补监管法律空白


28日通过的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填补了监管法律空白。但基金法约束的私募基金活动并不包括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原有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专设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予以规范。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基金法特别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尽管大部分规定是私募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但立法则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改变了此前私募基金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过的基金法并未将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纳入进来。根据基金法规定,当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基金的投资行为纳入基金法监管;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仍按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分析人士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实际上,私募基金是否全部纳入监管始终是此次修法争议的焦点。全国人大财经委针对修订草案一审稿所作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不过,最终通过的基金法对这一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仅将私募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纳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尽管基金法对于私募的规定远远低于此前市场预期,但是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了框架性的监管法律,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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